墨西哥土改登记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6页(506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447条规定,全国土地登记处应当对国家的一切土地、宣告为荒地和过量的土地、所有小地产、全国所有公社和村社的土地自获得临时占有日起做出应有的标记。第448条规定,全国土地登记处应当:(1)以土地所有者姓名和地产的地理位置按字母进行分类,说明土地的面积和质量;(2)对所有的受益公社社员和村社社员、权利未受损害的农民和农业日工进行登记;(3)安排对已有的调查资料进行加工。签发的条例规定,根据机构的宗旨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始新的注册和分类。第449条规定,土地事务当局必须将签发的一切决定通知有关的财产公共登记处。根据这些决定承认、产生、修改或取消对农村地产的权利。第451条规定,地产公证人和公共登记处在批准或登记有关农村产权的交易或文件时,应将有关地产的面积和位置通知全国土地登记处。公证人应尽立约人的职责,办理在全国土地登记处注册议定书批准的农村地产权的事宜。第452条规定,有关公共登记处的职员或公证人不履行前3条规定的义务时,对前者给予撤职的制裁,对后者课以1000到10000比索的罚款。两种情况的实施都不妨碍根据地方法律施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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