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纠纷调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1页(301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434条规定,村社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占有和享有个人配置地以及享用公用地产方面的纠纷。第435条规定,原告应走访村社委员会,并口头陈述其申诉。对其申诉要做记录,村社委员会将召集原告和被告开会,会议在原告走访村社委员会陈述申诉后3日内举行。第436条规定,在村社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将宣读申诉证明,并立即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同一会议上,村社委员会将向双方提出一项力求达成协议的解决方案,根据这种处理做出证明,所有参与者在证明上签字,并在其名下捺上指印。第437条规定,如果双方接受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可将此事记录在案,并宣布纠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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