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7页(426字)
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为国家所有,并用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造福。1960年《土地基本法》规定,印度尼西亚公民享有土地所有权,法人及应具备条件,由政府规定。同时具有本国籍和外国籍者,不具备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可以继承,可以转移和被转让。土地所有权依本法规定进行登记。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被非所有者使用,应按有关法规加以限制和处理。土地所有权在附加担保权后可以成为借款的抵押品。买卖、交换、生前赠与、遗嘱赠与和依照习惯法赠与及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行为及对其行为的监督,按政府条例处理。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人,同时具有本国、他国国籍公民及法人转移土地所有权行为,将依法取消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所有。该法还规定,因土地权被收回,权利被撤销、所有者自愿移交、土地被荒废,其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丧失。凡故意违反上述法律及有关政府条例、法令规定者,属违法行为,可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1万印尼盾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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