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占有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9页(187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16条规定,土地占有者有下列义务:(1)根据专项用途有效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肥力,采用保护自然的生产技术,不允许因自己经济活动而恶化地区生态环境;(2)实施本立法第42条规定的土地保护综合措施;(3)及时交纳土地税;(4)不侵犯其他土地占有者、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承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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