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保健用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1页(178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33条规定:(1)保健用地包括拥有有利于组织预防和治疗的自然医疗因素,在各个疗养地建立卫生防护区。在这些防护区内禁止把地段提供给其活动同保护自然治疗性质和居民休息的良好条件不相容企业、机关和组织。(3)保健用地使用程序由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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