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83年社员自留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0页(800字)

尼亚1983年《农业合作社章程》第4条规定,社员大会每年可以从合作社所有的农田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的自留地:(1)在上1年完成并在当年保证按时和按生产要求完成社员大会规定的劳动量的社员;(2)经社员大会批准在本社所在的社际经济协会和同国营单位或商品生产、收购和销售合作单位组成的协会中工作的社员;(3)经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大会批准,长期在国营农业企业中工作并直接参加该单位农业生产部门和农机部门的劳动的社员;(4)在农机站任农机手或机械师并在农业合作社工作的社员;(5)在农业合作社工作并居住在农业社的机构所在地的农业专家。本条还规定:(1)自留地面积的大小,要根据土地使用类别和土壤肥力情况限制在15公亩以内。(2)在葡萄产区,如果地块已种植了葡萄,则其面积不得超过5公亩,不能采用折合成耕地面积的计算方法。(3)地处丘陵或山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用以交付个人耕种的土地坡度大、不能使用农业机械、土质贫瘠、农业社难以利用,则社员大会可以使分配给个人的自留地超过15公亩。(4)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家庭(没有劳动力,妇女带较多年幼子女等),社员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决定是否保留或向其提供自留地。(5)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退休社员仍然保留使用退休时已有的自留地的权利。(6)如果分配自留地会造成公用农田的减少,或分配的自留地超过15公亩,则必须事先得到县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农业和食品工业总局的批准。(7)自留地要由领取者本人或在其家庭成员的帮助下耕种,只能按照分配给他的作物耕作计划用于农业生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改变土地的合作方式就要取消使用权。(8)平原地区分配给社员自留地的土地,要在村子附近安排专门的轮作田,要保证主要农活的机械化操作,费用由社员自付;农业社要向分到自留地的人员提供精选的良种、秧苗和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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