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继承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1页(278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46条规定,接管继承的农田以及在继承人之间分土地,经下列机构批准:(1)县或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根据县或布加勒斯特市农业机构的通知,根据不同情况批准位于城镇可建境域以外的土地;(2)乡、城镇和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批准位于城镇地方可建境域之内的土地。第47条规定:(1)在违反第44至46条规定的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转让、获得或分配,在法律上一概无效。(2)无效可以由检察员,由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由人民委员会执委会以及任何有关的人提出,经法院判决后得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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