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2页(865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3条规定:(1)农业土地可以是公民、国家、乡和法人所有。(2)政党和组织、运动及具有政治目的的联合体不得拥有农业土地所有权。第10条规定:(1)恢复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对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之前属于他们、后来加入这些农业组织或在这些组织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的土地所有权。(2)农业土地所有者在退回所得到的现金赔偿之后,恢复对按照《公民财产法》规定被国有化的农业土地的权利。(3)恢复所有者对无偿让给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家的土地的权利。(4)恢复所有者对被非法剥夺的农业土地的权利。(5)恢复所有者对已被造林的或自然成林的农业土地,以及被无偿划入国家林业资产的土地的权力,不包括林业苗圃和防护林带的农业土地。(6)恢复所有者对在被撤销的或被荒弃的居民点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或在这些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用作农业土地的场院地的权利。(7)恢复所有者对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或在这些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而位于居民建筑地界内的土地的权利,除非有第三者已在土地上合法建造了房屋或转让了建筑权并已开始了经法律批准的建筑工程。(8)所有者恢复农业土地的权力不超过1946年4月9日通过的《劳动土地所有法》中已被取消的第8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9)按所有者的要求恢复他们对被当作森林国有化而后又被改造为农业土地的土地所有权。(10)生态环境污染地区的土地归还所有者时,恢复生态环境的开支由国家承担。由部长议会确定受到生态污染的土地以及恢复其生态环境的程序和方式。第10条甲规定:(1)所有权的恢复在现有的实际地界内或在有可能恢复地界的地方进行。(2)不存在地界的土地的所有权,按相同的土地数量在相应的居民点的地块或邻近的地块上以实际地界进行恢复。如征得所有者同意,也可以在其他的地块上在完成土地分配和土地连片之后进行恢复。(3)按本条规定恢复了土地所有权的外国公民必须在3年内把土地转让给第3条第1款中所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