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299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11条规定:(1)本法所列人员应在本法生效15个月内提出恢复他们对农业土地所有权的申请书。(2)错过上款所规定的提出申请书期限的人可向相应的乡提起诉讼以恢复他们对农业土地的所有权。第12条规定:(1)上条所述申请书须送交相应的乡土地委员会,申请书包含对财产的描述和所有权的证据。(2)可证明所有权的有:公证书、分家记录、农业生产合作社记录、不动产登记表、申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声明、支付地租的账本和其他书面证明。第13条规定,乡土地委员会在村或其他合适的地方公布已收到的申请书及其中所包含的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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