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土地权属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8页(660字)

巴西是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实行私有制。1946年联邦宪法主张:促进地产的公正分配,人人机会均等。同年11月联邦颁布宪法修正案,决定在全国进行土地改革,调整土地权属制度。1964年11月30日联邦发布4504号法令,公布《土地法》。规定:国家实行公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度。公有土地分为联邦、州和市三级所有。公有土地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用地、公共福利设施用地,如公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公园绿地、基地等。根据法律规定,原始森林连同林下土地归国家所有;海岸带,即从水陆交界线至陆地33米的区域归国家所有,由联邦海军管理。私人所有是巴西土地制度主要形式。农村土地大部属庄园主、大地主所有。法律规定,城市土地连其附属物归私人所有。地表以下10米以上的埋藏物属土地所有者所有。根据土地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互相转换:政府可以市场价格或优惠价格将公有土地出售给企业或个人进行开发;为开发落后地区,政府可向无地农民无偿提供土地,并指定用途;城市土地被私人占用5年以上,农村土地被占用20年以上,在此期间内原土地所有者未提出异议,该土地可归占用者所有;政府按照有关规事实上进行公共设施或其他项目建设时,可以征用私人土地,土地所有者不得拒绝出售;进行城市土地开发或建设时,如工厂或商店等,土地开发者必须将全部土地的35%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其中20%用于修建道路、上下水、电信管线等,15%用于绿地建设。土地开发者按城市规划要求建好后,可将这35%的土地无偿交给政府,由市政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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