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权转移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3页(272字)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695条规定:(1)只有法律允许转移的土地的使用人才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2)当转移土地使用权时,各方有权在符合本法典和土地法规定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3)接受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一方必须根据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在向家庭户、公民交付土地的决定书中规定的使用目的、期限使用土地并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必须有限额以下正在使用的土地面积;必须对土地进行保护、改造、充实以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必须保护环境;不得损害相邻的及周围的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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