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农地使用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5页(439字)

老挝1989年《农业土地使用管理法》第2章土地使用权,规定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农业土地范围。根据规定,农业土地的职工和百姓,虽有资金却无力耕种者,国家允许雇佣人力生产或租给无地者,租金最高不超过第一年实际收入的15%,以后几年租金照此执行。若无充分理由而抛弃农业土地,国家将强制执行措施,即抛荒1年者,每公顷罚款1万基普;抛荒2年者,每公顷罚款1.5万基普;第3年抛荒的,国家将把土地分给他人生产。本章规定了合作社拥有使用权的农业土地,即已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每户劳力分给社员。尚未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各户原有土地承包。规定了国营经济单位有使用权的土地,即对未用于生产或虽用于生产却无收益的,国家将把这些农业土地分给需要者,若单位占据而又抛荒的,将依法给予罚款或收回。本章还规定,无主土地,国家将授权需要土地生产者长期使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将其用于农业生产,禁止将农业用地特别是水田用于其他目的,违者,国家将剥夺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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