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债务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198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土地得以此种方式设定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土地支付特定金额的权利。(2)前项权利也可以就土地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以及其他从给付的方式加以设定。(3)如果没有关于土地债务不得以债权存在为条件的其他规定,对于土地债务准用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于土地债务的利息,适用关于抵押权债权的利息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