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不动产添附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3页(422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因天然或人为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第551条规定,一切附加及归并于原物之物,根据以下规定的原则,归属于原物所有人。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包括该地上及地下的所有权。所有人得在地下进行其认为适当的建筑及采掘,并获取采掘的产品,但有关矿山的法律、条例及治安法律、条例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第553条规定,地上或地下一切建筑物、种植物及施设物,如无相反的证据,则推定为土地所有人以自己的费用所设置并归其所有。不受影响。第55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以不属于自己的材料从事建筑、种植及施设时,应支付其代价,价格由支付之日计算;必要时,所有人得被判令赔偿损害。第555条规定,如第三人以属其所有的材料种植、建筑及施设时,土地所有人有权或保留上述种植物、建筑物及施设物的所有权,或要求第三人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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