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先买权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7页(391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受利益的人对所有权人享有先买权。先买权也可以为另一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而设定。(2)只有当土地的一部分为共同所有权人中之一人的应有份额时,始得设定先买权。(3)先买权仅限于由在设定先买权当时土地所属的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出卖土地的情况;但先买权也可以设定于数个或者一切出卖的场合。(4)如果新所有权人是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权利继受人,在向其偿还义务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应支付的价金之前,可以拒绝权利人作为所有权人进行登记和交付土地。权利人作为所有权人进行登记的,原所有权人在交付土地时,可以要求其偿还已支付的价金。(5)为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成立的先买权,不得与该土地的所有权分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成立的先买权,不得与该土地的所有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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