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强制供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4页(262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缺乏必需的人、畜饮水和其他用水并且在不支出高额费用就无法取得上述用水的情况下,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必须允许在上述需求的范围内引用余水。在欠缺合意的情况下,由判决规定引水工程的规模和补偿金的数额。在已经获准进行的引水工程所依据的条件变更的情况下,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可以取消引水工程。第1050条规定,本法规定准用于因土地所有人无灌溉用水而由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在满足了本人家庭、农业或者工业用水之后允许引用余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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