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主德国土地私有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4页(506字)
1990年8月,民主德国同联邦德国正式签署两德统一条约前后,人民议院通过《关于全民所有制财产私有化和改组的法律》、《解散农业国营商业组织和消费合作社的规定》和《变卖农、林业特殊财产准则》。上述法律规定:(1)过去是谁的土地和森林仍是谁的财产,而增加的价值不应归还,减少的则由托管局通过其他办法来填补或赔偿。(2)对无产权归属问题的土地、森林和农林企业立即实行私有化,即拍卖出售。(3)托管局接管前国营农、林场,并将其转交地方政府,归地方所有。(4)将那些所有权一时难以澄清的土地全部纳入国家土地基金,并由托管局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将其逐步实现私有化。1992年6月联邦和各州的农业部长、联邦财政部长和托管局签署一个法律,规定对原属民主德国的这部分土地(总共200万公顷)可暂时采取两种私有化办法:一是实行短期承包或租赁,即新的私营农业企业主可承包或租赁一片土地进行经营活动,使用权为12年;二是一旦解决了产权的土地即可实行私有化,即或物归原主或拍卖出售。(5)凡在1989年10月18日之前按房地产规定得到的面积为10公顷的建房土地,一律转归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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