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6页(2116字)
保加利亚1992年3月20日国民议会通过《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标志着农业土地私有化进程在保加利亚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对土地私有化的领导机关和职能、私有化形式、私有化程序和方法等均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该法规定,保加利亚的公民、国家、乡和法人都可以拥有农业土地。但各政党、组织和有政治目的联合体无权拥有农业土地。外国、外国法人及有50%以上外国参股的法人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外国和外国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农业土地的使用权或土地上的其他有限产权。关于恢复原土地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对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之前属于他们、后来加入这些农业组织或在这些组织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的土地所有者;恢复原土地所有者无偿让给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家的土地的权力;恢复原土地所有者对被非法剥夺的农业土地的权力;恢复所有者对已被成林的或自然造林的农业土地,以及被无偿划入国家林业资产的土地权力;恢复原土地所有者对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或在这些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而位于居民点建筑地界内的土地的权力;按原所有者的要求恢复他们对被当作森林国有化,而后被改造为农业土地的土地所有权;生态环境污染地区的土地归还原有者时,恢复生态环境的开支由国家承担。关于归还农业土地的时间年限和地界,该法规定,按1946年4月9日保加利亚通过的《劳动土地所有法》中规定的数额,恢复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恢复在现有的实际地界内或者在有可能恢复地界的地方进行。对不存在地界的土地所有权,按相同的土地数量在相应的居民点的地块或邻近的地块上以实际地界进行恢复。如果原所有者同意,也可在其他的地块上在完成土地分配和土地连片之后恢复其所有权。关于如何申请归还土地,该法规定,在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生效的15个月内,原土地所有者向自己土地所在的乡土地委员会提交书面土地归还申请书。申请书要附有以下文件:(1)对财产的描述和所有权的证据;(2)可证明所有权的证据包括:公证书、分家记录、农业生产合作社记录、不动产登记表、申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声明、支付地租的账本和其他书面证明;(3)在缺少书面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在申请书中附上经公证的关于所有权的声明。乡土地委员会在接到原所有者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关于解决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土地问题,该法规定,在归还原所有者的农业土地之后,剩余的农业土地全部归入乡的土地资源。对无农业土地或少地的农民,可由乡土地委员会按部长会议规定的条件从属于国家和乡的土地中拨出土地分给他们。但得到土地的农民在得到土地的10年内,除转让给国家外,不得将土地转让给别人。可按本法规定,依照以下顺序优先分得土地:(1)在居民点从事农业活动者;(2)长期居住在某个居民点而曾将土地让给另一居民点的土地资产的人;(3)担负有实现农业活动责任的农业专家和青年夫妇;(4)因国家或社会需要被征用的农业土地者。还规定,在同一顺序的候选人中没有土地或者有较少土地的人享有优先权。关于国家、乡、合作社和其他法人是否保留土地所有权,该法规定,可保留其以下所有权:(1)除上述需要恢复所有权的土地外,国家保留对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公布时拥有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2)国家对提供给科学、科研生产和教学机关、用于监禁场所、种子生产和良种繁殖、林业苗圃和狩猎场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在农业部考虑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之后确定国家必须保留的数额;(3)国家对提供给国防部用于国防有关的军事目的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按部长会议确定的地点和规模保留;(4)按《自然保护法》规定的程序划入自然保护区的农业土地,以及具有全国和国际自然保护意义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域的农业土地,还有在地面和地下有与之难以分开的考古目标和文化古迹的土地,均不得恢复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5)不属于公民、法人或国家的农业土地归乡所有;(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恢复保加利亚东正教堂和其他宗教团体、合作社和其他组织被占用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除在被占用之后合法地建造了非农业用途的建筑物或已把地分给公民者外,在此情况下,从国家或乡的土地资产中向有关组织拨出同等价值的产业。关于农业土地财产的管理机关及其职能,该法规定,保加利亚农业土地管理机关是农业部和乡土地委员会。乡土地委员会由乡委员会领导,其成员由农业部长任免。另外,根据乡委员会的建议,可按居民点成立与乡土地委员会有同等权限的土地委员会,其成员也由农业部长任免。乡土地委员会负责本乡农业土地归还的具体工作和事宜。乡委员会在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生效6个月内向乡土地委员会提供其管辖区农业土地变化规模的情况资料。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颁布后,国民议会于同年4月23日又通过了《国有和乡办企业改造和私有化法》,对占用的土地私有化问题也作出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凡其土地上已建造了国有和乡办企业的土地所有者,如果在建造企业之前,土地已加入农业合作社、国营农场或以这些机构为基础成立的其他组织,有权得到股份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