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债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0页(271字)

韩国《土地开发公社法》规定:(1)公社经理事会表决,可以发行土地债券;(2)政府可以保证公社发行的土地债券的本息金偿还;(3)公社发行的土地债券种类分为土地开发债券和土地偿还债券;(4)对于土地偿还债券的持有人,在偿还日按债券记载事项以土地偿还;(5)土地债券的发行额不能超过公社的资本金和积蓄金之合计额的15倍,但是,为了替换土地债券而发行时,可以例外;(6)土地债券的消灭时效,本金为5年,利息为3年完成;(7)土地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法、利息和偿还期间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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