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3页(691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1条规定:(1)如果主管部门认为任何土地开发在违背本法规定或不遵守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已经实施,主管部门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中的规定处理。(2)实施通知应发送至下列某个人或多个人手中:土地所有人;土地占用人;(3)实施通知将在通知规定期限终止时生效,该期限不少于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8天。(4)如果某人受到实施通知中命令的侵害,则他可以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部长申诉。(5)如果按第(4)款的规定提出申诉,部长可以无条件驳回申诉或接受申诉,或遵照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接受申诉。(6)部长对于第(4)款所说的申诉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7)如果按第(4)款的规定向部长提出申诉,则在部长的最终决定作出之前或在撤回申诉之前,执行通知暂不生效。(8)如果任何人不服从第(1)款中主管部门发出的执行通知中的任何命令,则应定为犯罪,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如果连续犯罪,则在犯罪期间,可以加罚每天不超过100新元的惩罚金。(9)如果任何人违背执行通知中的命令,主管部门有权进入该地,并采取通知中所命令的措施。(10)如果任何人在履行了通知中的规定以后又违背通知中的命令利用土地,则尽管其曾履行了通知的规定,仍应定为犯罪,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11)如果某些建筑和工程已经按照执行通知中的命令拆毁更改,而某人又将此建筑工程恢复起来,则该人这种开发土地的行为应定为犯罪,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