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出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4页(595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5条规定,为收取所应支付的款项,主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主管部门可以发出查封警告,或没收属于应付款人的动产及作物,也可以在通知发出后,以公共拍卖形式出售该土地,或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2)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的方式发送或公布出售通告,宣布其出售土地的意图。如果在出售通告发出去3个月期限内,当事人仍未支付所应缴纳的款项或未全部付清,则主管部门可以公共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全部土地或该土地的一部分或该土地的部分权益。以弥补所欠的款项及其他费用。第16条规定:(1)第15条(1)款中所说的房地产的查封应由主管部门为此目的指定的专人进行。此人可以按规定的方式发布查封不动产的通告,并且应编制一份所查封的房地产的详细清单。(2)按照惩戒法典的解释,查封人可以认为是一名公务员。(3)为了使查封生效,查封人可以在白天进入任何房屋或建筑物。第18条规定:(1)按第15条(1)款规定出售土地,则该土地的购买应视为已经获得出售过程中所授予的不动产及其权益,并且不受不动产留置权及其他附属权益的影响。出售过程中主管部门公开声明保留的权益除外。(2)主管部门应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公布出售结果以及出售过程中转让给购买人的权益及财产。第19条规定,为收回应支付税款所花费的一切费用也应成为应支付税款的一部分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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