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4页(333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25条规定:(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法中各项条例,公共事务部部长可以制定一般的规则,并对应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2)在不违背第(1)款中一般原则的情况下,部长可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土地开发;土地上建筑物的密度控制;有关建筑物的高度、设计、外观及坐落位置的规定;土地或建筑物有关的道路的控制;古代文物及遗址的保护以及具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的保护;申请开发或分割土地的格式和方式;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开发和分割土地的申请的方式;申请开发或细分土地的人,其保证金的支付;在何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没收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本法规定进行起诉并作出决定的方式,以及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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