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改良工程说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7页(487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改良法》第5条规定,如果公共事务部长认为所提议的工程由政府承担修建任务有利,则部长应该任命一个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委员会制定一个详细的工程说明书。第6条规定:(1)此说明书和土地规划应呈交地税征收官保存3个月。3个月内该说明书和规划可以在任何合适的时间内供人查询。(2)这种保存的通告应该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并至少要在一种当地的报纸上刊登,而且应张贴在地税征收官认可的、受该工程影响的土地及其附近的土地上明显位置处,要求所有反对该工程的人在3个月内将其反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部长。第7条规定:3个月之后,部长则考虑此说明书和反对意见。如果经考虑后,部长决定工程应该进行,则第5条中所说的委员会或由部长任命的另一个类似委员会应该制定更详细的工程说明书。第8条规定,第7条中的工程说明书应保存在地税征收官处3个月,这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在合适的时间随时查询。第9条规定:(1)地税征收官应该听取所有的反对意见并作出决定。(2)地税征收官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由他定稿的工程说明书将是在此陈述事实的结论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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