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调整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1页(271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15条规定,苏联在调整土地关系方面有下列管理权:(1)同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共同解决关于为全苏和跨共和国需要而提供土地的问题;(2)确定调整苏联土地关系的基本法规,制定和完善苏联土地立法;(3)同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共同制定、批准和监督执行全苏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壤肥力、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划;(4)确定苏联土地付费统一原则;(5)组织监督土地使用和保护,建立对土地状况的系统跟踪监控;(6)规定管理国家地籍办法;(7)规定土地规划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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