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农业合作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8页(299字)

老挝1989年《农业土地使用管理法》第5条规定:(1)已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战争年代私人抛荒的土地,战争后群众再行开垦的土地)按每户劳力分给社员。各社中劳力与土地的搭配由社员大会决定。但分配时应照顾有为革命牺牲和致残者的家庭。(2)尚未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各户原有土地承包。如果某村、某社还有社员和农民缺少地,应动员起来集体进行生产,提高产量,合理安排农时;动员有多余土地者向无地少地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动员各社、各村的劳力帮助无地少地者开垦或借贷以寻找资金来源,在没有条件开发的地方,应动员缺地少地者迁到别处去,或者合作社组织他们从事另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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