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保护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0页(552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28条规定,公职人员如属不该更重惩处者,在下列情况下处以100至300列弗的罚款:(1)作为社会主义组织的领导人指示或允许非法占用耕地或牧场;(2)批准在未按规定征用和移交的耕地或牧场上进行建设或拨款;(3)指示或允许将防止耕地受侵蚀或其他保护耕地措施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目的;(4)未采取措施及时退还临时占用的耕地,或根据原来用途将其恢复到可使用的状态;(5)故意或因不慎不正确地划分耕地和牧场的类别。重复违反上款者处以150至250列弗的罚款。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如不该给予更重惩处者,则罚款30至250列弗:(1)毁坏或损害防止耕地和牧场遭受侵蚀的及其他保护性设施;(2)不顾耕地保护机关的指示或命令,不实施防止水土流失的农业技术;(3)使用无许可证的化学农药和肥料,或不按规定方法使用有许可证的化学农药和肥料;(4)使用超过许可标准的污染水或用这种水进行灌溉。第30条规定:(1)不执行本法或本法实施条例的其他规定者,处以20至200列弗的罚款。(2)重犯者处以40至300列弗的罚款。(3)公职人员违反指示或经其允许而违反第1款时,处以50至300列弗的罚款,违反第2款时,罚款100至400列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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