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公益认定公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7页(297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26条规定:(1)建设大臣或者都道府知事依据第26条的规定对事业进行认定以后,必须上发布公文将其通知创业人。同时,建设大臣用政府公报的方式,都道府县知事用都道府知事所确定的方式公布创业人的名称、事业的种类、创业地以及绘制的公开查阅地点图示。(2)都道府县知事依据前款的规定发布公告以后,必须立即将此情况报告建设大臣。如果建设大臣提出要求,则必须呈送与事业认定有关的材料副本。(3)建设大臣依据第1款规定发布公告以后,必须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相关的都道府县知事。(4)事业的认定自依据第1款的规定发布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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