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征用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4页(179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19条规定:(1)在开始建设之前,被征用或划出用于非农业需要的耕地和牧场,由原所有者或使用者无偿使用。(2)如果在征用和划出之后3年内原定的工程没有开始施工,该施工方案应被撤销,土地应退还原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土地未按原目的使用或面积超过原定需要时,也按同样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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