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土地估价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0页(495字)

新西兰于1896年颁布《土地估价法》,后于1951年重新修订和颁布,适用至今。该法主要对估价官员的任命、估价师的任务、估价人员的权利、地方政府的估价、估价文件的分类、总估价师在改变错误估价文件的权力、对估价持否定意见的处理、估价特别问题处理、估价数据计算和管理、估价人员出庭、估价经费等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由国家估价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工作。估价部门在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时,可把土地与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分开单独进行评估。对土地评估时,应参考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改造或开发情况等。该法规定,每3年对土地资产进行一次评估。估价员必须经估价认证委员会审查、考核、注册和发证。估价员必须具有大学学历,工作满3年,并经面试后才可注册、发证。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该法还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出售自己使用的土地,必须通过不动产评估部门评估和报测量与土地信息部审批。私人之间每一宗物业交易也必须事先经过不动产评估部门或评估师评估。1988年《税收法》规定,对不动产征税要依据评估部门提供的地区不动产评估花名册档案。该花名册每三年修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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