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9页(414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条规定,农用土地流通遵循下列原则:(1)保持地段的专项用途;(2)确定独联体一定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用土地地段总面积,明确公民及其近亲的产权,以及法人中公民及其近亲的支配权,该公民及其近亲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投资(份额)占该法人注册法定资本或合伙资本的50%以上;(3)购买农用土地地段按独联体法律规定独联体和地方自治机构有优先权,拍卖、招标除外。(4)如果股东有偿转让其股份,其他股东拒绝购买或者未做出购买农用地地段股份的表示,购买农用地地段股份按独联体法律规定独联体和地方自治机构有优先权。(5)确定被授予农用土地地段的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以及在法人中持有占法定资本(共同出资)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的所有权;(6)根据联邦法律按有偿或无偿原则授予公民或者法人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农用地地段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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