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抵押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2页(409字)

瑞士《民法典》规定:(1)不动产抵押,可为任意的、现在的、将来的或仅为可能的债权提供担保;被抵押的土地不必为债务人所有。(2)不动产抵押可为金额不定或应变更的债权,以一定的抵押等级设定,并且,不管有何变更,仍维持其登记顺序。(3)土地所有人非抵押债权的债务人时,有权以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相同条件解除抵押权;土地所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债权移转至土地所有人。(4)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人可依法请求公开拍卖被抵押的土地。各州法律可规定以官方的估价取代公开拍卖价格,其估价额即为解除价额。(5)下列债权,可请求设定法定抵押权:出卖人对出卖土地的债权;共同继承人及其他共同权利人,因分割而对原属共同所有土地的债权;为在土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程提供材料及劳务的职工或承包人,对该土地的债权。(6)土地出卖人、共同继承人及共同权利人的法定抵押权,最迟在所有权转让后的3个月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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