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1页(214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规定,土地整理工作由当地的土地整理局负责管理。该机构的名称和设置由各州立法规定。州级负责土地整理的主管机关(上级土地整理局)设在每个州的农业厅。根据《土地整理法》第3条规定,在个别情况下上级政府的土地整理局也可以委托当地土地整理局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第138条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土地整理法庭,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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