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5页(784字)

美国政府管理土地的主要机构是内政部土地管理局。该局成立于1946年,主要负责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保持土地最佳综合利用和保持地力出发,对联邦土地进行管理,同时对州和私人土地进行协调,并通过制定政策、规划、计划和必要的经济手段加以实施。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土地政策和管理法》规定了该局的主要职能是:(1)主管地籍档案,负责地籍测量,确认公有土地的境界和界际;(2)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3)负责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4)国家授权依法强制征用私人土地;(5)负责开矿占地特许证的签发;(6)依法在国有土地上授予使用权;(7)依法管理规定的特殊地区;(8)负责法律规定的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业务。该法规定,内政部长可规定对公有土地有关申请书、文件存档服务,送达收取一定的费用和酬金或佣金,有权要求申请书者缴纳保证金。规定应为土地管理设立流动基金,授权拨款300万美元作为设立流动基金开办费。授权内政部长可以独立或与其他人合作从事公有土地的各种研究、资源调查,签署合作协议和捐赠活动。授权其组建若干个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所提供的服务无报酬。委员会可就辖区内公有土地的利用规划、分等定级、保留、管理及处置向内政部长提供咨询。规定农业部长应为达到本法目的,制定与国有森林系统内的土地有关的各种条例、规则。关于公有土地纲要报告,内政部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120天以前呈交给国会。该法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经济公开作出具体规定。内政部长或土地管理局所雇用的工作人员或官员,必须按本法规定履行职权和义务,每年定期向内政部长呈交财政利益的情况报告,并向公众公开。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处2500美元以下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科。该法还对采矿权的登录和放弃、可登记的土地权益的放弃、矿产收入、财政拨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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