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划分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4页(502字)

日本《关于农地转用许可标准》第1章总则中,对农地的划分作如下规定:(1)把农地分成第一种农地、第二种农地和第三种农地。(2)第一种农地是农业生产力高的农地、作为土地改良事业、开拓事业等农业公共投资对象的农地或集体存在的农地。(3)第二种农地包括:普遍设置街路区域内的农地;铁路、电车路的乘降地,货客船出发到达地,或者市镇村公所、区公所及它们的办事处等公共设施在近距离区域内的农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市街地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超过40%时,可以把1公里视为近距离;在市街地附近,孤立的小住宅区内的农地;港湾设施、工业用自来水、公路、溢洪道等诸设施供给产业用的,综合修整地区内的农地;根据建筑标准法规定的工业地区或准工业区内的农地,衔接市街地,并被市街地和街路围起来的农地。(4)第三种农地包括:土地区划调整事业实行地区内的农地;配备煤气、上下水道设施地区内的农地;铁路、电车道乘降地,货客船出发到达地或者市镇村公所、区公所及其办事处等公共设施在最近距离地区内的农地;介于市街地之间的农地;街路围起来的区域,宅地面积占该区总面积的以上,在这个区域中的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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