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税分类征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0页(407字)

民国政府制定发布《地税条例》。共22条。其中规定:(1)地税以地价2%为一年的定率。所称地价,以登记在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的价额为准。(2)有税地分下列二类,第一类:水旱田;园圃、乡村及城市宅地、盐地、矿泉地。第二类:池荡、林地、牧场、荒地、杂地。第二类地加以劳费成为第一类地时,称为开垦。(3)地价的制定或修正时,应丈计地盘,并照地价评算规则办理;地价每10年普行修正一次,遇有地目变换或开垦及第一类地变换为第二类地时,可临时修正;地价修正的土地,自修正地价的次年起,依新定地价征收地税。(4)地税分二期征收,每期征收1/2。(5)地税在下列人等中征收: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的质权或有质的性质的抵押权的;定有20年以上继续期间的地上权的;有租地权的。(6)下列土地为免税地:国有地;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公用的地或供公共使用的地,但有租的,不在此限;耕作用的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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