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地产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211字)
民国政府《上海市使用私人地产埋设水管规则》规定:(1)凡用水地点与公路隔绝或因障碍不能经接水管,必须经过邻近私人地产通达水管者须按本规则办理。(2)凡用水地点距离公路为邻近私人空地所隔绝者,可由主管局通知该业主借用此项空地埋设水管,无论市办或商办水厂,均应于通知后4星期内将所埋水管迁延,不得拖延或借口损失要求赔偿。(3)水厂如欲在私人房产地下埋设水管,应担负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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