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有耕地放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6页(536字)
所谓放领系指将公地分配给农民,使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台湾当局于1948年4月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开始试办耕地放领工作。1951年,台湾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对公有耕地再次实行放领。1951年6月,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该法规定:(1)放领的公社包括台湾当局拥有的耕地以及军事用地。(2)各县、市应设立扶植自耕农促进委员会协助当局办理放领工作。(3)公地承领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承租公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而需要土地耕作的,转业为农的。(4)每户承领公地面积标准为:水田5分至2甲,旱田1甲至4甲。(5)放领公地地价,按照该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量的2.5倍折成实物计算。(6)地价分10年摊还。每年摊还数额包括田赋(或土地税),以不超过其所领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量的为准。(7)地价以交纳实物为原则,但也可折纳代金。(8)公地承领人自承领之年起不纳佃租。(9)承领人交清地价后即取得土地所有权,凭承领证书换取土地所有权状。(10)除合法继承外,原承领人不得将土地移转他人。如因无力耕作而出卖时,政府可以原地价收回土地。
上一篇:台湾公有耕地放租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