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域防灾计划事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9页(273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9条规定,地域防灾计划中应确定下列各款事项:(1)防灾设施的新设与改建、有关防灾的教育、训练及其他灾害预防事项;(2)有关灾害的预报、警报、避难、水防、救护、卫生及其他灾害应急措施;(3)灾害恢复事项;(4)为采取防灾措施所必需的劳务、设施、设备、物资、资金等的整备、储存、筹措、分配、运输和通信事项;(5)有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之长需处理的业务事项;(6)其他认为防灾必要的事项。第9条之2规定,依据本法制订的防灾计划被视为《国民防卫基本法》之民防卫计划中的防灾部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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