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区水卫生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2页(419字)

法国1992年《水法》规定:(1)社区须承担为集体性卫生系统支付有关费的义务,特别是废水处理厂和有关消除污染废弃物的系统。此外,还须承担检查非集体性的卫生系统的开支。社区也可能支付与非集体性卫生系统的维持有关的开支。(2)将由国家会议的一项关于社区特点特别是总人口数量(合计人口和季节性人口)的法令来决定有关市政卫生服务的范围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时间期限。(3)无论怎样,所有市政法所规定的服务最迟须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社区及其组织在进行完一项公共调查之后,应决定:对所有收集到的水进行生活废水的收集、储存、净化、排放或再利用的集体卫生场所;为了保护公共健康,仅要求社区确保卫生设施的检验和必要的维护的非集体性卫生地区;必须采取措施以减轻土壤的渗透性以确保雨水的流动和径流的地区;必须提供雨水的收集、储存和污染处理设施、这些污染导致水生环境的风险而严重影响卫生设备的利用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