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用户代表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0页(346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农业部长可以通过发布命令在一地区水管局附近建立一个机构,它的职责是面对水管局和水利委员会代表水管局所属的消费者办事。(2)用户代表有权在所有涉及水厂开发和扩展以及所有有关供水的方面对水管局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水管局有责任给用户代表向它陈述要求和建议的机会,而后再作出关于水厂开发和有关供水条件变化的决定。(3)用户代表应当包括地方当局的代表,从水管局接受供水的供水企业的代表,以及一些工农业单位的代表。农业部长有权让某一用户参加到用户代表中去,如果该用户认为他的用水目的没有被该组织的其他成员所代表。(4)用户代表的组成和工作议程应在组建用户代表的命令中加以确定,并由水行政长官或其书面授权者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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