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水利贷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9页(454字)
1942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四联总处理事会通过《办理各县小型农田水利贷款暂行办法纲要》。共12条,主要规定:各县举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如有融通资金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中国农民银行申请借款;举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人工,以利用农闲民力为原则。贷款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即挖塘或浚塘;修缮堰闸切堤坝;凿井或修井;防止土壤冲刷的小型工程;排水或汲水设备;山谷水库;其他小型灌溉工程。贷款对象:合法登记的合作社或专营水利合作社;专办农田水利事业的农民组织,如水利协会等;农民个人。贷款额度,以全部工程所需工料及设备费用的八成为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定为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贷款利率比照中国农民银行对农村合作社放款利率的规定办理;贷款担保,除以全部受益田亩为担保品外,必要时应由县政或其他机关或殷实铺户为承还保证人;借款团体或农民应连带负保护林木及增植林木的责任。本纲要还规定,还款办法以分期偿还为原则,每1年为一期,结清全部利息,利随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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