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统计指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计划生育技术手册》第426页(4722字)

对节育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首先要全面掌握当地在已婚育龄人群中各种节育方法的使用情况。为便于表述和统计的方便起见,均按已婚育龄妇女一方计算,其中女方配偶使用的男性节育方法也规定为按女方统计。评价节育措施常使用一些描述性统计指标,它对计划生育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1.节育措施构成比 该指标系指采用某种节育措施的人数在节育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属构成指标,并以百分比来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用该指标时需注意,它是一个构成指标,只说明部分占全体的比重,其比例数的高低主要受各种节育措施内部构成的影响。用该指标进行比较时切勿以比代率。鉴于该指标本身的性质,各种节育措施的构成比之和必等于100%。对节育措施的构成比进行比较时,应注意时间、地点和节育措施的分类等条件是否相同,也就是说比较要在同质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将会导致谬误。表13-2-1是1986年我国已婚育龄妇女采用节育措施的百分构成。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和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在采用节育措施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表13-2-1 1986年全国已婚育龄妇女采用节育措施的百分构成(%)

资料来源:中国计划生育年鉴(1987),第398,399,400页。人民卫生出版社。为列表简捷略去绝对数。

2.节育率 该指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在某一特定的育龄妇女人群中已采取节育措施的频度,通常以百分率表示。这一指标反映该妇女人群采用节育措施的普及程度,由于计算公式中所使用的分子和分母的不同而有如下4种节育率。

上述4种节育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其表示的含义也不相同。因此,所计算出的节育率也不相等。其中,育龄妇女节育率这一指标国外常采用,而我国则不采用或极少采用。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是目前我国计划生育常规统计中使用的指标,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最近规定的指令性统计报表即使用这一概念。

在上述节育率指标中,已婚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是指除丧偶、离婚、绝经及患不育症(包括男性不育症在内)等无生育条件的妇女以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已婚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中尚有一部分人暂时不采取节育措施,包括新婚,有计划生育指标和夫妇暂时两地分居者。如果从其中扣除暂时不采取节育措施的妇女数,即为应采取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使用节育率这一指标进行比较时,尤要注意各个地区使用的节育率指标的概念是否相同,而计算公式中所用分子和分母的口径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易得出错误的结论。尚应强调一点,我国计划生育的常规统计是使用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这一指标,各地应遵照执行。鉴于所用该指标的定义全国统一,因此,有利于应用和相互之间进行比较。在研究节育措施落实的具体情况时,也可采用后两种节育率指标。

节育率是一个反映一定时期内特定育龄妇女人群采用节育措施普及程度的指标,它概括地说明节育措施落实的情况,计算时,夫妇双方只要有一方采用措施只按女统计。双方都采用节育措施只统计采用主要措施的一方。应用这一指标可以对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节育率进行比较,以说明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变化。同样,也可以对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节育率进行比较,以说明不同地区落实节育措施水平的高低。以便针对各自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

在采用节育措施的妇女中包括采用避孕方法和实施绝育两部分人在内。因此,节育率等于其避孕率与绝育率之和。此外,应指出一点的是,节育率有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之分。例如,我国千分之一生育抽样调查(1982年)和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87年)得到的节育率就是一个时点指标。除进行专题调查外,在日常统计工作难以得到时点上的准确可靠的数据,通常只能根据一定时期内妇女采用节育措施的情况计算,因此,它是一个时期指标。下述有关指标和无特殊注明的情况下均指时期指标而不再赘述。

3.避孕率 该指标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指1年)特定育龄妇女人群采用避孕方法的频度,是节育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以百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与节育率相似,即由于公式中所使用的分子和分母的不同,而有如下的避孕率计算公式:

这一指标旨在说明育龄妇女采用避孕措施的普遍程度,但国内由于未婚育龄妇女采用避孕措施的人数很少,同时也不易获得准确的资料,故不采用育龄妇女避孕率这一指标。

该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已婚育龄妇女采用避孕措施的普及程度及落实情况。一般按女性计算。该公式采用已婚育龄妇女作为分母是与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的配合指标。其不足在于未考虑已婚育龄妇女是否具备生育条件。因此,有些地方采用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数作为分母,其计算公式如下:

此外,在已婚有生育条件的妇女中,尚有一部分人暂时未采用避孕措施者,以及妇女正在妊娠和处于哺乳期等原因而尚未避孕者。因此,有人把应采取避孕措施的妇女人数作为分母,以反映真正需要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中避孕措施落实的情况,其计算公式如下:

上述公式中所使用的分子大体是相同的,只是分母的内含略有差异。因此,除按统一报表的规定填报外,各地可根据掌握基本数据的详尽情况,采用一个适宜的计算公式,以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指导。

4.绝育率 该指标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已婚育龄人群中采用绝育措施的频度,它是节育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计算和表述方便起见则以已婚育龄妇女数为基数,其中绝育数包括女性绝育数及其配偶采用的男性绝育数在内。已婚育龄妇女绝育率(简称绝育率)计算公式如下:

该指标反映已婚育龄人群中绝育措施的落实情况,按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妇女才实行绝育。同一地区可使用这一指标指导计划生育管理,但在不同地区应用这一指标做比较时,则要格外谨慎,因为不能单独使用这一指标来评价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

此外,在应用这一指标时尚应注意:

(1)有人使用有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数作分母。

(2)有时可按性别分别计算绝育率。

(3)尽管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和女性输卵管结扎术使用相当普遍,建议不采用结扎率代替绝育率,因为两者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实际上,目前其他男女性绝育术的采用也相当普遍,如输卵管注药绝育术,输卵管金属夹绝育术以及输精管栓堵术、输精管粘堵术、输精管金属环夹绝育术等。因此,在概念上不应以偏概全。

5.人工流产率 该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在已婚育龄妇女中人工流产发生的频度,通常以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严格地讲,任何一项节育措施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有效,因此,发生意外妊娠在所难免。如果因主客观原因节育措施不落实,出现计划外妊娠的机会更多。为减少计划外生育,实施人工流产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从这一特定的意义上讲,目前已将人工流产视为节育措施失败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指标主要受妊娠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比重以及妊娠妇女中实施人工流产的比重两个因素的影响。同时,应注意有人采用人次作人工流产单位。因此,在使用这一指标做评价时要全面、客观,否则会导致谬误。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工流产率这一指标由于采用的分子和分母的不同而得到有不同含义的人工流产专率,切勿将它们混淆。例如,育龄妇女人工流产率反映育龄妇女(包括已婚和未婚)中人工流产发生的频率。已婚率龄妇女人工流产率反映已婚育龄妇女人工流产发生的频率。未婚育龄妇女人工流产率反映未婚育龄妇女人工流产发生的频率。计划外妊娠的人工流产率反映已婚育龄妇女中因计划外妊娠所致的人工流产发生的频度.此外,在用于评价时尚有年龄别人工流产率、总和人工流产率等。

按年龄组计算的育龄妇女的人工流产率称为年龄别(组)育龄妇女人工流产率。它反映各年龄别(组)育龄妇女的人工流产水平。某年15~49岁各年龄别(组)育龄妇女人工流产率之和即为该年的总和人工流产率。见表13-2-2。

表13-2-2 1987年某县育龄妇女年龄组别人工流产率

育龄妇女总和人工流产率=0.2100×5=1.05

育龄妇女的总和人工流产率可以消除年龄构成的影响,是反映育龄妇女人工流产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该表中育龄妇女总和人工流产率是以5岁一组计算的,故各年龄组的人工流产率相加得0.21,再乘以5即得1.05。

育龄妇女包括已婚和未婚两部分,在我国已婚育龄妇女和未婚育龄妇女人工流产有着明显的差别。因此,使用已婚育龄妇女的年龄别人工流产率和总和人工流产率能更综合地反映已婚育龄妇女的人工流产水平。见表13-2-3。其资料来源与表13-2-2相同,并假设其中人工流产数主要是来自已婚育龄妇女的。

表13-2-3 1987年某县已婚育龄妇女年龄组别人工流产率

已婚育龄妇女总和人工流产率=0.2853×5=1.4365

已婚育龄妇女年龄别人工流产率可以排除婚姻状况的影响,尤其在小年龄组,由于未婚人数多,更为明显。

如果掌握采用各种节育措施的妇女人数和因采用某种节育措施失败而实施人工流产的人数,则可按各种节育措施分别计算人工流产率,以分析和比较各种节育措施的避孕效果,见表13-2-4。

表13-2-4 1982年某地采用各种节育措施妇女的人工流产率

资料来源:计划生育统计,江苏科技出版社,第123页,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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