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668页(1871字)
一、收入的含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或允许客户使用本企业所拥有的各项资源而获取的相应报酬。外汇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广,既有人民币收入,又有外币收入;有的需计交营业税,有的则不计交营业税,能否正确确认本期收入,将直接影响到本期损益的大小。由于外汇银行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所以认定本期收入的原则应是:属本期已实现的交易收入,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都应作为本期收入入帐;凡不属本期的交易收入,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处理。
二、收入的内容
外汇银行为了适应国家税收的需要,须按各收入来源及其性质,将收入分为营业收入与非营业收入两大类: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经营期内,从事各项基本业务所发生的相应收入。外汇银行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它指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这是外汇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本币贷款利息收入、进口押汇利息收入、出口押汇利息收入、打包放款利息收入、贴现息收入等。
(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它指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主要有存放联行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等。
由于对金融系统来说,只有对外放款收取的利息才是纯收入,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并不能真正增加金融系统的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一般不计交营业税,而对金融机构以外单位放款的利息收入则要计交营业税。
(3)手续费收入。它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手续费收入。外汇银行在承办国内外资金结算和提供信用担保时,向对方单位和客户所收取的劳务费用主要有: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邮电费收入,出口押汇手续费收入,承兑手续费、保密手续费收入,出口托收手续费收入,进口代收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手续费收入,汇费收入,信托手续费、代售旅行支票手续费、保兑费收入等。这也是外汇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4)外汇买卖或兑换收益。它指外汇银行在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其买卖差价和因汇价变动而获取的收益。
(5)金银买卖收入。它指外汇银行因经营黄金、白银买卖而获取的收入。
(6)其他营业收入。它指除上列各种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主要有:追偿款收入、租赁收入、咨询收入、代保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等。
2.非营业收入
非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中发生的与营业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外汇银行的非营业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益。它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2)营业外收入。它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三、收入核算的专门科目和方法
为正确核算各项收入,需专门设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7个科目。由于一切收入不论其性质如何,都是外汇银行的资金来源,所以,发生收入时,均应借记“现金”、“应收利息”、“外汇买卖”、“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清理”等有关科目,贷记相应的收入科目。每期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借记各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各收款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