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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原则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66页(1257字)

调解,既不是无原则的调和,也不是回避矛盾的凑合,而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以理服人,依法达成谅解协议。因此,用调解方式处理经济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调解原则

调解也叫公断,这就意味着参与协商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公平解决纠纷。自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上的自愿。即以调解方法解决经济纠纷,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就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尽管调解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否适用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只有当事人愿意调解,也有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才用调解的方法来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时,就要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要自愿。调解协议应该是当事人互相凉解、自愿协商达成的。从实质上看,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强迫、压制、欺骗等产生的结果。从实践中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各自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有人称之为公平性调解);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人称之为让谅性调解)。无论哪种情况,调解协议都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果违背自愿原则,往往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即使靠哄骗或压制勉强达成协议,当事人也可能随时反悔,调解协议就不能顺利履行。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主持调解的机关实施调解程序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合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合法原则也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上的合法。即调解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进行。调解的开始、实施、方式、程序、协议的达成和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严格依法执行。三是实体上的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主持调解的机关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经济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和政策进行认真审查,发现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应予以纠正。调解决不能毫无原则地“和稀泥”,法院应敦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明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是非明确;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明教育当事人;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纠纷。如果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就难以分清,调解就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很容易脱离原则和法律法规,更不能有效地说服教育当事人,势必造成久调不决。因此,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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