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

来源:岁年网 时间:2017-09-01 21:46:30 格言大全

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 : 几: 同“机”。存义: 保全道义。知道最高的道德境界而去努力追求,不要错过一瞬即逝的时机;知道事业应该终止的时候就终止,从而保全道义。指做人做事要抓住机遇,善始善终。语出《易·乾》:“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例] 新补《易》曰:“~。”王弼曰: 通物之始者,义不若利;成物之终者,利不若义。然则所贵乎义者,取其不役于利,而有所重为也。(宋·苏洵《谥法》卷三)|“~”。知至而不肯便至,此非真知也;知终而未能终之,道理便有缺陷,皆与忠信不相关。(明·魏校《与吴德翼别纸》)|“~……”。这也是精义所在。这里是说,人最高的智慧要做到对自己、对人、对事,知道机会到了,要把握机会,应该做的就做。(南怀瑾《易经杂说》六)也作〖知至至之,所与几也;知终终之,所与存义也〗元·杨维祯《明诚斋记》:“《易》曰:‘~’,非明之始事乎?‘知终终之,所与存义也’,非诚之终事乎。譬诸过都者,必知道所由。”减作①〖知至至之,知终终之〗宋·吴如愚《准斋杂说·穷理格物说》:“穷理所以知之也,物格所以行之也。苟知于其始而不能允蹈于终,以极其知之所至,岂所谓‘~’者哉!”②〖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明·刘宗周《论语学案·先进》:“《易》进德对修业而言,此则盛德大业,一以贯之者。‘~’,则徙义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