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
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 : 施行奖赏过度,就会失去民心;施行刑罚过滥,人民就不会畏惧。指赏罚要有限度。语出《韩非子·饰邪》:“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例] 韩非无非是在坚持恩威并施的“赏罚论”的前提下,把法家学说的重点有意转移到突出“罚”的作用上,可韩非毕竟是个理性主义者,为此,他也曾警告说:“~。”也就是说,无论赏罚都要有个合理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赏罚就会失去它的作用。(雷士《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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