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无以赏,怒无以杀
喜无以赏,怒无以杀 : 不可因为个人喜欢而滥赏,不可因为个人恼怒而诛杀。指赏罚不能感情用事。语出《管子·版法》:“喜无以赏,怒无以杀。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例] 在治理国家方面,《管子》还分析了赏罚在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心理作用,认为赏罚是维护社会价值观念的手段,所以非常重视赏罚的心理效果。……他还论述了赏罚与情感之间的某些微妙关系。他认为:“~。”(耿文侠《法家心理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管仲认为,君主不能凭自己的好恶或一时的感情冲动实施赏罚,即所谓“~”。(燕良轼《先秦社会心理思想管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