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战国策·秦策二》: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织尚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
【提要】:
曾参住在费地,有个和他同姓同名的人杀了人,人告曾母说:“曾参杀人!”曾母不信,仍然在织她的布。接着又有两次有人来告,曾母丢开织梭越墙而跑。此典入诗多比喻嫌疑或冤诬。
【词目】:
【曾参杀人】3908 李白《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曾参岂是杀人者,馋言三及慈母惊”。及:至。李益《杂歌》:“伯奇掇蜂贤父逐,曾参杀人慈母疑”。元稹《寄乐天二首》之一:“唯应鲍叔犹怜我,自保曾参不杀人”。
【投杼】3909 李白《系寻阳上崔相涣三首》之二:“曾参宁杀人,……投杼惑慈亲”。宁:岂。沈佺期《枉系》之一:“吾邻曾家子,昔有投杼疑”。白居易《思子台有感》:“曾家机上曾投杼,尹氏园中见掇蜂”。刘兼《诫是非》:“三人告母虽投杼,百犬闻风只吠声”。
【二曾参】3910 员半千《陇右途中遭非语》:“赵有两毛遂,鲁闻二曾参。慈母犹且惑,况在行路心”。闻: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