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62页(721字)
(1)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②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校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
①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②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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