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60页(1174字)

政策指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某服装生产公司销售给某服装出口公司20多万元的货物,因该服装出口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该服装出口公司表示用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市价20万元)抵顶给所欠服装生产公司的货款。服装生产公司为不受损失,只得接收了小汽车,并拟订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用债权抵顶换得服装出口企业的小汽车,然后将小汽车出售,出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

方案二:不出售用债权抵顶换回的小汽车,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使用一段时间后,再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

节税分析

方案一由于服装生产公司将小汽车直接出售,按照规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7%=34000(元)

该方案虽然收到销售小汽车的价款20万元,但同时也缴纳了34000元的增值税(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先将获得的小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等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按照《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则: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4%÷2=4000(元)

节税结果

该服装生产企业采纳方案二后,从而节税30000元(34000-4000)。

分享到: